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魏海洋报道日前,市民刘先生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,他购买商品时,商家表示商品价格为优惠价,不能开发票,想咨询该行为是否合理。接到咨询后,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交市税务局办理。
接件后,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调查事情经过后答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规定,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;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,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。取得发票时,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。
因此,商家需要据实开具发票,不得以商品优惠价为由拒开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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