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魏海洋报道 近日,刘先生拨打市长专线电话反映,前段时间,他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,其车辆被相关人员开至尉氏县福甬路的一处停车场。处理完事故后,他去开车却被该停车场要求支付50元停车费,收款方属于个人,他支付停车费后对方未开具发票。他认为不合理,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接到反映后,市长专线转交尉氏县政府办理,尉氏县政府安排该县交警大队调查处理。接件后,尉氏县交警大队安排民警调查。经查,涉事停车场收取刘先生50元停车费属于违规,民警立即责令停车场相关责任人退还刘先生50元停车费。
随后,涉事停车场退还刘先生50元停车费,问题得到解决。